昆明放开经济适用房购买闸门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6年07月28日14:26 都市时报 许建龙
单套建筑面积限80平方米,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市政府日前出台《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作了规定。该办法从7月2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对于上级下达给市内住房困难房较我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此前,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仅限在住房困难的部分困难企业内。《办法》出台后,经济适用房对全市主城四城区、呈贡新城城镇户口放开了购买闸门。去年,90万平方米的计划指标已经用完一半多。今年,有关部门已经向市发改委申报了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加上去年未有完接转过来的计划指标,预计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将超过100万平方米。
名词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政策解读
建设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限80平方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开发企业:公开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企业,开发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开发资质,除土地价格外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土地供应:
行政划拨一年内动工
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项目用地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其建设计划有效期一年,超过规定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土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组织招投标。
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办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速 半征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企业,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很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开发贷款优惠利率;税收优惠按15%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